服务指南
国家统计局跨省(区、市)
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申请跨省(区、市)行政区域《涉外调查许可证》、延续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变更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有关内容的办理工作。
二、项目信息
事项名称:跨省(区、市)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31001。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涉外统计调查资格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三)《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领域中“17.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18.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领域中“14.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社会调查中方股比不低于67%,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
(四)《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四、受理机构
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统计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按照《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
(三)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
(四)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
(五)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
(六)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
(七)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申请机构有下列情形的,我局不予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
(一)非法成立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不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
(三)不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
(四)不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
(五)不能提供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统计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的项目合同、调查问卷等材料;
(六)未建立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
(七)最近两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记录。
八、办理基本流程
![]() |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许可证材料清单。
1.法人单位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 |
申请表首页需由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申请机构登录国家统计局网站www.stats.gov.cn“网上办事”—“涉外调查管理”—“跨省(区、市)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下载填写电子表格,要保持表式和页面大小不变。 |
2 |
下列法人证书之一: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 |
复印件 |
2 |
纸质 |
业务范围应包含市场调查或社会调查内容。 |
|
3 |
调查能力报告 |
原件 |
2 |
纸质 |
应包括申请机构的调查领域及专长、调查业绩、人员状况、设备状况等可以说明申请机构调查能力的内容。 |
|
4 |
调查项目的合同和调查问卷 |
复印件 |
2 |
纸质 |
下列材料之一:
1.一个调查项目: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完成的调查营业额三十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合同书和调查问卷。
2.两个调查项目: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完成的调查营业额合计达到三十万元的每个项目的合同书和调查问卷。
3.三个调查项目: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完成的三个项目的合同书和调查问卷。 |
|
5 |
资料保密制度 |
原件 |
2 |
纸质 |
本机构现行的资料保密制度,应包含调查资料搜集、整理、保管、提供、销毁等各环节要求。 |
不是与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 |
6 |
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申请机构自行出具,注明日期,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
7 |
国家统计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
2 |
纸质 |
|
能够用以证明《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内容的材料。 |
2.境外组织在华机构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 |
首页需由申请机构首席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申请机构登录国家统计局网站www.stats.gov.cn“网上办事”—“涉外调查管理”—“跨省(区、市)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下载填写电子表格,要保持表式和页面大小不变。 |
2 |
境外组织在华机构批准证书或登记证书 |
复印件 |
2 |
纸质 |
业务范围应包含市场调查。 |
|
3 |
资料保密制度 |
原件 |
2 |
纸质 |
本机构现行的资料保密制度,应包含调查资料搜集、整理、保管、提供、销毁等各环节要求。 |
不是与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 |
4 |
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申请机构自行出具,注明日期,首席代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
5 |
国家统计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
2 |
纸质 |
|
能够用以证明《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内容的材料。 |
(二)申请延续有效期材料清单。
1.法人单位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 |
申请表首页需由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申请机构登录国家统计局网站www.stats.gov.cn“网上办事”—“涉外调查管理”—“跨省(区、市)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下载填写电子表格,要保持表式和页面大小不变。 |
2 |
下列法人证书之一: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 |
复印件 |
2 |
纸质 |
业务范围应包含市场调查或社会调查内容。 |
|
3 |
调查能力报告 |
原件 |
2 |
纸质 |
应包括申请机构的调查领域及专长、调查业绩、人员状况、设备状况等可以说明申请机构调查能力的内容。 |
|
4 |
调查项目的合同和调查问卷 |
复印件 |
2 |
纸质 |
下列材料之一:
1.一个调查项目: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完成的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的项目合同书和调查问卷。
2.两个调查项目: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完成的调查营业额合计达到三十万元的每个项目的合同书和调查问卷。
3.三个调查项目: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完成的每个项目的合同书和调查问卷。 |
|
5 |
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申请机构自行出具,注明日期,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
6 |
从事涉外调查项目的总结 |
原件及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内容应包含自取得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之日起至申请之日,申请机构遵守涉外调查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等情况;遵守资料保密制度情况;有无承接涉外调查项目;涉外调查项目委托资助方情况、数据出境情况以及项目开展情况。 |
|
7 |
涉外调查业务档案登记表 |
复印件 |
2 |
纸质 |
自取得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之日起至申请之日,申请机构开展的涉外市场调查项目及社会调查项目,各调查项目的名称、调查内容、调查范围、委托或合作单位及实施时间。其中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应标注批准文号。 |
申请机构登录国家统计局网站www.stats.gov.cn“网上办事”—“涉外调查管理”—“跨省(区、市)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下载填写电子表格,要保持表式和页面大小不变。 |
8 |
国家统计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
2 |
纸质 |
|
能够用以证明《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内容的材料。 |
注意:1.《涉外调查许可证》正副本及所有分支机构所持副本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缴回。
2.境外组织在华机构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 |
申请表首页需申请机构首席代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申请机构登录国家统计局网站www.stats.gov.cn“网上办事”—“涉外调查管理”—“跨省(区、市)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下载填写电子表格,要保持表式和页面大小不变。 |
2 |
境外组织在华机构批准证书或登记证书 |
复印件 |
2 |
纸质 |
业务范围应包含市场调查。 |
|
3 |
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申请机构自行出具,注明日期,首席代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
4 |
从事涉外调查项目的总结 |
原件及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内容应包含自取得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之日起至申请之日,申请机构遵守涉外调查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等情况;遵守资料保密制度情况;有无承接涉外调查项目;涉外调查项目委托资助方情况、数据出境情况以及项目开展情况。 |
|
5 |
涉外调查业务档案登记表 |
复印件 |
2 |
纸质 |
自取得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之日起至申请之日,申请机构开展的涉外市场调查项目,各调查项目的名称、调查内容、调查范围、委托或合作单位及实施时间。 |
申请机构登录国家统计局网站www.stats.gov.cn“网上办事”—“涉外调查管理”—“跨省(区、市)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下载填写电子表格,要保持表式和页面大小不变。 |
6 |
国家统计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
2 |
纸质 |
|
能够用以证明《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内容的材料。 |
注意:1.《涉外调查许可证》正副本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缴回。
(三)申请变更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涉外调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 |
申请表首页需由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申请机构登录国家统计局网站www.stats.gov.cn“网上办事”—“涉外调查管理”—“跨省(区、市)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下载填写电子表格,要保持表式和页面大小不变。 |
2 |
变更前后的法人证书(境外组织在华机构批准证书或登记证书) |
复印件 |
2 |
纸质 |
|
分支机构持有许可证副本的,应一并提供其法人证书复印件。 |
3 |
有关部门出具的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2 |
纸质 |
|
|
4 |
国家统计局认为需要提交的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
|
2 |
纸质 |
|
|
注意:1.《涉外调查许可证》正副本及所有分支机构所持副本应一并缴回。
十、办理方式
(一)申请许可证。
1.通过涉外调查法规测试。
申请机构在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法律法规基础上,注册登录“国家统计局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平台”(国家统计局官网-网上办事-涉外调查管理-行政审批-跨省(区、市)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网上办理),进行涉外调查法规测试。
2.网上预审查。
(1)申请机构按照申请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由国家统计局进行预审查。
(2)预审查合格后,国家统计局通知申请机构报送纸质材料。
3.受理申请。
(1)纸质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国家统计局于收取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具《国家统计局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受理通知书》。
(2)纸质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国家统计局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
4.审查决定。
(1)国家统计局根据《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依据有关规定和部门回复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2)审批决定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因故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发出《国家统计局涉外调查审批延期通知书》,告知审批将延长10个工作日及其理由。
(3)决定批准的,制作《涉外调查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制作《国家统计局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1.通过涉外调查法规测试。
申请机构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在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法律法规基础上,注册登录“国家统计局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平台”(国家统计局官网-网上办事-涉外调查管理-行政审批-跨省(区、市)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网上办理),进行涉外调查法规测试。
2.网上预审查。
(1)申请机构按照申请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由国家统计局进行预审查。
(2)预审查合格后,国家统计局通知申请机构报送纸质材料。
3.审查决定。
(1)国家统计局根据《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依据有关规定和部门回复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2)纸质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国家统计局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
(3)纸质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国家统计局于收取材料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因故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应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发出《国家统计局涉外调查审批延期通知书》,告知审批将延长10个工作日及其理由。
(4)决定批准的,制作《涉外调查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制作《国家统计局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申请变更。
1.提交申请。
申请机构注册登录“国家统计局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平台”(国家统计局官网-网上办事-涉外调查管理-行政审批-跨省(区、市)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网上办理),按照申请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由国家统计局进行预审查。
(2)预审查合格后,国家统计局通知申请机构报送纸质材料。
2.审查决定。
(1)申请材料合格、符合法定形式,经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予以变更。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申请机构补正有关材料。补正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变更;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制作《国家统计局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一、接收纸质申请材料
(一)接收方式。
1.当面提交。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7号,国家统计局东办公楼912室。
2.邮寄或快递。收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7号,国家统计局;邮编:100826。收件人:执法监督局民间和涉外调查管理处。电话:010-68783422、68783487。
(二)对外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至11:30,13:30至17:00。
十二、审批时限
13个工作日;因故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情况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决定批准的,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发出《国家统计局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行政审批决定书,申请机构也可自行领取。
十六、咨询途径
预约、咨询电话:010-68783422、68783487、68782640(传真)。
电子邮件咨询,邮箱地址:zfsswdc@stats.gov.cn。
十七、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7号,国家统计局东办公楼912室(乘坐13、21、65、68路公交车三里河东口站下车即到;乘坐10、26、32、45、65、80、特19路公交车月坛南街北站下车,向南步行30米,再向西步行50米,路北侧即是)。
十八、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告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机构名单。
十九、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申请机构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申请机构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二十、监督和投诉渠道
投诉举报电话:010-68512113;
投诉举报邮箱:fgjc@stats.gov.cn;
网上投诉举报:www.stats.gov.cn(国家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平台)。